对律师业发展属性的认识和理解
作者:张冬林
律师职业概念,以及其法律属性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皆知之,毋容废言。我想从社会属性来分析和说明其特征,以便对律师业发展的方向性提高认识,对发展属性提出看法。去年,在《中国律师》杂志上读到一篇文章,文章中有一部分分析说明的大意是:律师从对法律的学习和钻究角度讲,其与学者具有共性,但是从法律的适用角度来研究法律,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研究程度不及学者,也不可能像学者一样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主要推动者;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讲,律师与法官具有共性,但律师绝对不能代表公平和正义;从业务的拓展和自我的推销的角度分析,律师与商人具有某些同性,但是律师及律师执业又绝对不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的纯粹的商业行为。这一段分析从文化底蕴、政治、经济三个方面很好地诠释了律师的社会属性。虽然从商人角度讲能涵盖律师的商业属性,但不能准确定位律师的服务属性。本人也想很形象以比喻律师的服务属性,但从理发匠想到会计师、医师,真还没有哪一个职业像律师一样,为别人提供了服务,最终需要别人来决定你服务对向的命运。
律师上述的社会属性已经决定,律师属典型的第三产业,属不能直接创造价值和产品的消耗性劳动,是需要人才直接参与实施的服务活动。人才直接参与性、人才的个体差异性以及服务事由的差异性决定了我们需要制作统一的服务流程,但不能形成统一的服务工艺,更不可能像麦当劳一样提供统一格式的“汉堡”或者像理发店一样理出统一的发形。需要直接服务的属性和人才的流动性、人才差异和更替性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或者很难形成像“麦当劳”一样具有金质品牌的百年老店。律师服务直接参与属性和与政治的紧密性也决定了,律师业不可能形成泡沫,不可能席卷或聚集大量的社会财富。律师业可能是比较挣钱的行业,但在这行中不可能直接出现比尔盖茨、李嘉诚这样的富豪。与政治的紧密性也决定了律师少并不一定好挣钱,律师多并不一定就难挣钱。相反,当律师像阿扁“国统”思想一样少的时候,律师就挣不了钱,还得依赖着国家的供给,成为作秀的或者不得已的摆设罢了。律师虽然与政治的紧密结合,服务对向的单一性决定了我们的政治舞台的狭窄,决定了你的雄才韬略不可能通过诉讼或单一的法律服务来传递和影响更为广泛的社会,其决定了不可能直接成为政治家。因此,如果你一直待在律师队伍里,能成为富人但成不了富翁,能参与政治但成不了政治家。具有雄才韬略的、远大的政治报复的律师朋友,我想对你说,早点离开,快点离开,以便给我们留下一杯羹。
精湛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执业技能、良好的文化素养是当好律师、执好业的前提和保障。通俗地讲,砍柴不费“磨刀功”,专业和技能等就是律师执业中的“磨刀功”,在此没有进一步论述的必要。
政治的敏锐性是律师立业之本。还是从律师执业的社会属性来说明这一问题。众所周知,律师执业中重要的工作是参与诉讼活动,就是参与诉讼的对抗性,还有不可回避的参与与公权力的对抗。角色和身份决定我们与公权机构容易产生隔阂和代沟,同时对抗必须是在一定规则下进行的,是在规则下的对抗。而对抗中,无意识对规则的突破本身意味违法的同时,更加深了对立性,也更容易产生情绪对立。执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们到一些行政单位甚至是司法机关去,他们如临大敌,小心谨慎,甚至于像防小偷一样防着你。什么原因?因为他知道你找他可能要坏他的事。在这种不想对这些现象说三道四,只是强调对抗性的问题。因为与你对抗,他们会用放大镜找你的问题,因为你要对抗,百密难免一疏,甚至会强调对抗而忽视了规则。因此,你的问题,你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放大。强调政治的敏锐性就上强调在角色上的对抗而在思想上不对抗,就是强调执业中对法律和制度的维护,就是决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强调政治信念,具有敏锐的政治性是主流社会认同和首肯的前提。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政治需要,在成熟而理信的社会中,政治诉求与时代需要又是紧密结合的,因此,有了政治的敏锐也就能抓住时代的脉络。比如:九十年代初清理“三角债”的问题、九十年代未强调国企改制的问题、二OO三年强调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构建新农村问题……我们在具有政治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时,既响应时代的需求,提高自身的政治地位,又能给我们带来商机,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在美国,离开律师执业最终成长为政治家的成功者,就是紧紧把握时代潮流,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的结果。
具有商业化运作是解决律师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政治敏锐性解决的是立业的问题,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问题绝对离不开商业化的运作。我的理解,律师的商业化运作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符合律师执业个性的规律。只强调政治性不强调商业性,律师自身需要都难以满足,更不要谈发展的问题。律师业的非泡沫性决定,律师绝对不能依赖炒作和包装。众所周知,因商业炒作应运而生“超女”、“周杰伦”热,试问,哪个大律师是广告吹出来的。中国的律师如果像“超女”一样去广告,也许有一定效果,但我可以肯定地说,你的广告费都收不回来。商业化运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承揽法律事务主要来源是朋友和老客户的引荐,而绝不是守株待兔,即使能守株待兔,守来的也绝不是健康的、肥硕的兔子。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本身就一种促销和广告。二、商业化的运作中,重要的因素是找准供求关系,把握住商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客户群体,客户群体中又有不同的侧重点,说白了,就是强调专业化分工的问题。三、正确衡定商业价值,绝不能贱卖我们的服务。虽然供求双方的付费问题上存在矛盾,是相互对立的,对于客户而言都是想钱化得少,事情办得最好。但对于全社会而言都存在一个普遍的心理认识,一分钱一分货,便宜无好货。当我们年青律师在没有客户或没有承揽业务的情况下,好容易一个客户上门,生怕失去机会,以低价迎合,其实他在贬低的同时,并不一定能稳住客户。
善于推进社会的进步是律师事业的最高境界。律师凝聚于社会矛盾的焦点,长期的执业对社会矛盾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对社会的进步有着迫切的愿望。律师是司法实践者,是法律运用的活动者,显然无法通过直接的决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愿或诉求。因此,尽管律师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但绝不是现实或现实法律的奴隶,更不应成为现实或法律的强暴者,而是缔造法律制度的推动力量。社会的进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暴风骤雨式的变动或改革,另一种是渐进式的发展。个体律师的执业其范围和影响决定了律师对社会的影响只能是渐进式的,是以点带线,以线带面。事实上,律师参与暴风骤雨式的社会变动活动已经远离律师的职责,也是上层建筑所不容许的。其实,大家都能意识到,律师推进社会的进行是“能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解决“愿为”的问题,在“愿为”的基础上还要解决“巧为”的问题。“愿为”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问题,主要是对价值的认知和理解的问题。“巧为”实际质是从技术和效果层面解决问题。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火车票涨价、律师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等,尽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客观上引起了社会的反思,有的直接推动相关问题的改进。强调巧为就是不能因为有满腔热情,就像唐基科德一样,骑着瘦马拿着长枪去挑战风车。
但愿我的认识能引起同业者的共鸣。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